小區的電梯維護費用應該由誰來出?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也就是說:“既然業主繳納了公共維修基金,那麽在公共設施需要維修的時候,只要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就可以動用公共維修基金。”壹般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電梯的維保由電梯公司或委托維保單位進行。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沒有專項維修資金的,小區內的電梯維修費應當由各業主按比例繳納;物業管理公司利用小區內業主所有的場地、設施、設備進行經營(廣告宣傳)的,收入歸全體業主所有,業主有權要求物業公開這部分收入的支出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