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的領取對象為具有正式學籍的普通高中學生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四條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占全國普通高中學生總數的20%左右。財政部和教育部根據學生情況、平均生活費等因素綜合確定各省的經費覆蓋範圍。其中:東部地區10%,中部地區20%,西部地區30%。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在確定資助地區時適當向農村、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傾斜。
關於贈款的其他規定。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依據本辦法和各地制定的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學生申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組織由校領導、班主任、學生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對學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國家獎學金申請表》及相關材料進行認真評審,並在校內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後,可發放國家助學金。每年165438+10月15前,普通高中將當年國家助學金政策執行情況報同級教育、財政部門備案。
參考以上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普通高中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