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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征收比例

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征收比例為,壹律按照規定的征集範圍,項目的當年收入,按10%的征收率計征。為了更快地加強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國務院決定從1983年7月1日起,將征收比例由10%提高到15%。根據國務院國發(198)38號文件規定,凡未開征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城鄉集體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從1987年5月1日起,按繳納所得稅後利潤的7%征收。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征集工作,由各級稅務部門負責。該項基金采取按月或按季繳納,年終根據有關決算資料,匯算清繳後多退少補的征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