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人與管理人之間 基金持有人是基金的實際所有者,而基金管理人則是憑借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基金資產的不斷增值,並為基金持有人獲取盡可能多收益的機構。所以,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的關系實質上是所有人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
(2)管理人與托管人之間 管理人與托管人之間是經營與監管的關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行政上、財務上相互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對方兼任何職務。基金管理人由投資專家組成,負責基金資產的經營;托管人由主管機關認可的金融機構擔任,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依據基金管理機構的指令處置基金資產並監督管理人的投資運作是否合法合規。對基金管理人而言,處理有關證券、現金收付的具體事務交由基金托管人辦理,自己就可以專心從事資產的運用和投資決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對基金持有人負責。
(3)持有人與托管人之間 持有人與托管人是委托與受托的關系,持有人把基金資產委托給基金托管人管理,以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基金托管人必須對基金持有人負責,監管基金管理人的行為,使其經營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為基金持有人勤勉盡職,保證資產安全,提高資產的報酬。
(本文參考了招商基金公司的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