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範圍內依法設立的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含中專、技校、職校、特殊學校)的在籍在冊學生(兒童)。
2.本市戶籍的學齡前未入托入園兒童(包括《上海市居住證》達標準積分人員的同住子女)。
3.本市戶籍的18周歲以下未入學殘障少兒與輟學學生(包括《上海市居住證》達標準積分人員的同住子女)。
4.本市戶籍的20周歲以下,且第1年復讀的高中復讀生(包括《上海市居住證》達標準積分人員同住子女),並能提供就讀學校出具的證明(須為全日制,且學時為1年)。
5.本市戶籍的18周歲以下已參加當年度上海市城鄉居民醫保,在外省市、境外就讀的學生(須提供城鄉居民醫保參保憑證和所在學校就讀證明)。
6.本市戶籍人員的0-5周歲未入托入園、且已參加當年度上海市城鄉居民醫保的,暫未報入本市戶籍的子女(須提供城鄉居民醫保參保憑證)。
7.父母持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在本市醫療機構出生的0-5周歲(滿月後起)未入托入園的非本市戶籍兒童(須提供本市醫療機構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8.上海市監獄管理局下屬農場(白茅嶺農場、軍天湖農場),上海市農場管理局下屬農場(上海農場、川東農場、海豐農場、黃山茶林場),寶鋼集團上海梅山有限公司職工子女中,具有上海戶籍,在當地托幼機構和中小學校就讀的在校學生(兒童),與長期在當地居住的18周歲以下散居少兒。
9.在滬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國際學校)就讀的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