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醫療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零售藥店定點管理政策,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在定點申請、專業評審、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方面進行監管。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零售藥店,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並對醫保協議進行管理和考核。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按照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學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