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不得低於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關於階段性規範並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壹、調整繳存比例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高於12%的,予以規範調整,最高不得超過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