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冊資本募集
註冊資本募集是根據《公司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直接設立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並將募集的資金作為註冊資本和投資資金來源,在公司設立時即確定投資人及其投資金額。公司設立後,如需要新的資金或者投資人,則采取增資擴股方式;如投資人退出,則采取減資或股權轉讓方式(壹般來說,采用股權轉讓方式,因為減資受到更多限制)。註冊資本募集方式意味著公司股東可能發生變化,對公司持續長遠發展不利,特別是對有限責任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由於其股東之間具有比較強的人合性,不希望股東經常變動,因此註冊資本募集方式有時會讓院士股東並不願意接受。
2、管理公司募集
管理公司募集壹般為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發展到壹定階段後所用,此時的私募股權基金已經積累了壹定業績、具有壹定品牌影響力,並且具備募集他人資金進行投資的資質和能力。管理公司募集是指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以其自身作為管理公司,同時以其自身為發起人設立新的基金,即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其地位和角色相當於普通合夥人。國內許多創業公司發展到壹定階段後,都會通過成立其他基金進行投資,以實現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