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費方式不同。政府資金壹般不與被征收主體發生直接管理或服務關系;行政收費與提供特定服務或行使管理職責有關。
(2)
收入特點不壹樣。政府資金是無償的,是政府憑借行政權力強行無償征收的。它們與有特定目的的稅具有相同的性質,是典型的“準稅”。除特殊收費外,行政收費壹般具有補償性特征。
(3)
不同的收入來源。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有多種渠道和形式,包括稅收和價格,以及壹定比例的銷售(營業)收入、固定資產原值、工資或政府非稅收入。壹般來說,行政收費的收入只能來自被管理或服務的對象。
(4)
資金規模和用途不同。壹般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數額較大,有專門用途,資金嚴格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行政性收費壹般是小額的,用於相關的管理或服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