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農業生產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第五條預算包括壹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壹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保持完整和獨立。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與壹般公共預算相銜接。
第六條壹般公共預算是指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維持國家機構正常運轉的收支預算。中央政府壹般公共預算包括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預算和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預算。中央政府壹般預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級收入和地方政府對中央的收入。中央政府壹般預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級支出、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