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案)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夫妻對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辦理產權證時,根據買賣合同中的約定,只有男方姓名的,應當在產權證所有人壹欄填寫男方姓名。如果業主同意,可以在* * * *壹欄加上自己的名字。不存在房貸階段不能加* * *人的問題。新婚姻法只明確了婚前婚後個人財產和* * *所有財產的劃分,弱化了公證的效用,沒有限制* * *人的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