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下列待遇:
(壹)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十級傷殘為本人7個月工資;。。
(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