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因此,客戶經理作為基金銷售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履行必要的風險提示義務,向客戶明確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和開放時間,提醒客戶自行決策,風險自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