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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標準

各地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標準不壹,以遼寧省清河區為例;

應用條件

(1)失業保險累計繳費已滿1年。

(2)20438年6月5日至2020年10月25日,遼寧省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指揮部下達結束疫情命令時,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失業職工。

(3)合同解除後30日內,由本人向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失業救濟金不能轉移到其他地方。

註:領取失業救濟金的人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無權支付醫療保險、死亡和喪葬費用以及撫恤金、生育津貼、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臨時價格補貼和其他失業保險福利。

擴展數據:

分配方法

(1)核實方式:參照《失業保險待遇》中失業保險領取人的核實方式,核實失業保險補貼可領取的月數,核銷個人所有繳費記錄。疫情結束後,失業補貼領取人剩余未支付月數的記錄與失業保險待遇具有同等效力,可以轉移到其他地方。

(2)領取金額:失業救濟金在疫情防控期間,按照核定的月數,按失業保險金標準的95%發放。

(3)停發方式:在領取期間,停發失業救濟金的情況和辦法同停發失業保險金。

清河區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期間失業補助申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