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 * *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件需要,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二、法院在案件需要調查取證時,可以根據案情調查被告人的戶口。
第三,原告是案件當事人,有知情權,所以法院或代理律師會告知調查結果。
第四,被告賬戶沒有財產的,如實記錄。至於會不會追查,要看實際情況。比如有轉賬記錄,壹般都會查。
律師或法院調查取證,是指有權調查取證的組織或個人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具有調查取證權的國家機關包括公安和檢察院。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四條,有協助調查執行義務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可以並處罰款:
(壹)有關單位拒絕或者阻礙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
(二)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有關單位拒絕協助查詢、查封、凍結、轉移、變更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押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相關產權證件過戶手續、移交相關票證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參考來源:中國法律法規庫民事訴訟百度百科律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