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預算支出包括:經濟建設支出;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發展支出;國家管理費用支出;國防支出;各項補貼支出和其他支出。除預算收入外,按照我國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各地方、部門、各單位還有壹部分不納入國家預算,自行管理使用的財政性資金,稱預算外資金,如各種附加和其他不納入預算的基金收入等。這些基金是國家預算資金的補充。
預算外支出是指財政性預算外資金的支出,如地方、各部門、各單位自行管理使用的、不納入國家預算的那部分財政性資金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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