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公共維修基金是根據國務院《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制定的關於公共維修基金的繳納標準、續繳、管理、使用和續繳的法律。維修基金有單獨的管理辦法。
2.維修基金的管理壹般不再屬於物業管理的後期管理範疇,而是在房地產開發階段和交付使用前,已經由房地產公司代收,交由當地縣級住建部門專戶管理,物業公司壹般無法接觸到。不過往年有物業公司收上來上交。
3.維修基金是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不計入物業管理費。
4.物業管理費是指物業管理公司為公共房屋、設施、衛生環境、消防交通、客戶服務、裝修管理、社區文化等提供的壹種費用。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小區進行管理。是業主先交費,再享受的過程。不包括公共維修基金。
5.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是指房屋的公共部分、設備、設施及附屬設施、場地、娛樂設施、道路交通、消防管道、隱蔽工程、園林綠化等。只能在小區達到壹定使用年限或保修期滿後發生小修、更新、更換、保養後使用。這種基金的專款專用、業主同意、滾動使用、不足額繳納等特點,與傳統物業費有很大區別。
6.公共* * *維修基金不足部分,由全體業主按物業面積分攤後償還,再存入政府部門專用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