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社會援助臨時措施
第三十條醫療救助申請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後,由縣級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的醫療救助,由縣級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直接辦理。
第三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相銜接的醫療費用結算機制,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便捷服務。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疾病緊急救助制度,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患者提供救助。符合規定的急救費用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應急救援體系應當與其他醫療保障體系相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