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五條票據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在票據上簽名,並應當在票據上註明其代理關系。簽名人在沒有授權委托書的情況下,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名的,由簽名人承擔票據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對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