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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監察追回社保有期限嗎?

法律分析:要求補辦社保手續,繳納社保費用,沒有時間限制。因為用人單位為員工辦理社保手續、繳納社保費用是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為員工辦理社保手續、繳納社保費用是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不適用時效制度;同時,用人單位不為員工辦理社保手續,不繳納社保費用,不僅侵害了員工的個人利益,也侵害了國家利益,因為繳納的社保費用壹部分進入員工個人賬戶,壹部分作為國家財產進入全國社保基金,侵害國家利益的行為起訴不受時間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壹條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並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情況。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應當繳納的數額按照本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繳費單位完成申報手續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