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醫療保險住院報銷比例如下:
門診精神病患者到本人選擇的定點醫院就診,應當出具市民卡,並懸掛“醫療保險精神病專科”號。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內,精神科專科診療費用(含檢查、用藥費用)不需個人支付,由市社保中心醫保部門按規定標準與醫院結算。
七類精神疾病患者需要住院治療的,免除住院起付標準。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內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屬於個人自費部分,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用人單位和個人各支付三分之壹。
患有軀體疾病的精神病人的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長期出國人員,門診精神疾病定額標準按每月160元,每年通過單位發給個人。
住院醫療費用二次補助
凡符合職工醫療保險規定範圍的住院醫療費用,在壹個自然年度內,個人自付2萬元以上的,由大病醫療救助基金補助55%,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6萬元/人·年。80周歲以上退休(職)人員,個人繳費部分在2萬元以上的,由大病醫療救助基金補助60%,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7萬元。
壹個自然年度內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標準降低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治療的,免除起付標準。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個人分擔比例為在職工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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