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影子定價最早是由荷蘭經濟學家揚·丁伯根(Jan Dingbergen)在20世紀30年代末提出的,是利用線性規劃的數學方法計算出來的,反映了社會資源的最優配置。是對“為稀缺資源進口的勞動力、資本和商品”的合理評價。薩繆爾森進壹步發展到,影子價格以數學形式表示,反映了資源被最優使用時的價格;聯合國將影子價格定義為“壹種投入物(如資本、勞動力和外匯)的機會成本或其供給減少壹個單位給整個經濟帶來的損失”。
3.基金中的影子定價是指基金管理人在每個估值日利用市場利率和交易價格對基金持有的估值對象進行重新估值,即“影子定價”。當基金資產凈值與影子定價的偏差達到或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或基金管理人認為發生了其他重大偏差時,基金管理人可在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後進行調整,使基金資產凈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資產價值,確保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不會對基金持有人造成實質性損害。
4.影子定價的作用是避免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市場利率和交易市場價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出現重大偏差,對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造成稀釋和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