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壹條基金銷售機構被責令暫停基金銷售業務的,暫停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壹)簽訂新的銷售協議。
(二)宣傳推介基金。
(三)發售基金份額。
(四)辦理基金份額申購。
基金銷售機構被責令終止基金銷售業務的,應當停止基金銷售活動。
基金銷售機構被責令暫停或者終止基金銷售業務的,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中介機構妥善處理有關投資人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托管等業務,並可按照銷售協議的約定,依法要求銷售機構賠償有關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