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
第八條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支付範圍。
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由國務院醫療保險行政部門依法組織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補充規定本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具體項目和標準,並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統壹的醫療保障經辦管理體系,提供標準化、規範化的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實現省、市、縣、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
第十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做好服務協議管理、費用監控、基金撥付、待遇審核和支付等工作,定期向社會公開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