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第壹條為了使職工在生育期間獲得基本醫療和生活保障,平衡用人單位生育費用負擔,促進公平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全部職工和雇工(以下簡稱雇工)參加生育保險,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