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 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 社會保險待遇 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醫保騙保的行為有: 1、允許或者誘導非參保個人以參保人名義住院的。 2、將應當由參保個人自付、自費的醫療費用申報 醫療保險基金 支付的。 3、掛床住院或將可門診治療的參保個人收治住院的。 4、采用為參保個人重復掛號、重復或者無指征治療、分解住院等方式過渡醫療或者提供不必要的醫療服務的。 5、違反醫療保險用藥範圍或者用藥品種規定,以超量用藥、重復用藥、違規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藥品,或者以分解、更改處方等方式為參保個人配藥的。 6、將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合並到定點醫療機構費用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結算的。 7、協助參保個人套取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或者統籌基金的。
法律客觀:《 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 退休年齡 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 退休 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