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人資質:
(1)14周歲以下(含14周歲)家庭經濟貧困,有遺傳性代謝性出生缺陷,經臨床診斷並能有效治療的兒童。
(二)通過國家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包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城鄉醫療救助等制度),區域外遺傳性和代謝性出生缺陷兒童比例達到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