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私募基金 -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基金公司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並處罰多少元以下,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基金公司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並處罰多少元以下,

提問者可能是引用了已經廢止的《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04年6月1日施行)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但是2013年已經由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壹百二十條規定取代。

《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網頁鏈接第壹百二十條(全文節錄)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或者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壹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

基金管理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擅自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重大事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