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管委會章程;
2、負責今後召集並主持業主大會;
3、負責考察、選擇、招聘物業管理公司;
4、與新的或原來的物業管理公司重簽訂委托管理合同;
5、管委會有權審議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費標準;
6、保管、監督和決定物業維修基金和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啟動基金)的使用;
7、審議管理公司上年的財務收支善和來年的財務預算;
8、審議管理公司制訂的年度管理計劃、配套工程和重大維修工程項目(鍋爐、配電設備、電梯、中央空調、供暖等);
9、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
10、審議新的物業管理公約及各種管理規章制度等等。
法律依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可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委員具有同等表決權。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之日起7日內召開首次會議,推選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
第四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業主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