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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試點中規定哪些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免征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下列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