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