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土地復墾條例》第十四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進行土地復墾。礦山企業還應進行土地破壞的動態監測和評估。
生產建設期較長,需要分期實施復墾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對土地復墾和生產建設活動進行統壹規劃和統籌實施,根據生產建設進度,確定各階段土地復墾的目標任務、項目規劃設計、費用安排、項目實施進度和完成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