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擔保法的基本原理,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特定財產轉移於債權人占有,在債務未清償前,債權人得占有該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因標的性質的不同而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權利質押是以所有權之外的權利為標的而設定的擔保。對於可以質押的權利,《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明確列舉的有匯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以依法轉讓的股票、股票以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但也允許以“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質押。
質押率為貸款本金與標準倉單市值的比率,質押率壹般根據期貨和現貨的價差及價格波動幅度、趨勢等因素合理確定。價差大、價格波動幅度比較大、價格趨跌時,質押率相對應低壹些,反之,則質押率可以高壹些。
授信機構(銀行、典當)設定質押率壹方面是為了防範違約風險,另壹方面是為了彌補他們在借款人違約後彌補損失和處理質押品過程發生的成本。
通常質押率為最高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