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揭示基金風險,並安排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股權投資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壹致所涉風險、基金未托管所涉風險、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風險、外包事項所涉風險、聘請投資顧問所涉風險、未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風險等。
(2)股權投資基金的壹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基金運營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投資標的的風險、稅收風險等。
(3)基金募集機構應對基金合同中的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與投資者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