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此次發布的《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停征及清理欠繳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征收截止時點為2014年11月30日,截止日之前所開采或收購的原煤,按原政策規定征收或代扣代繳基金;截止日之後所開采的原煤,停止征收基金。從2014年12月1日起,基金代扣代繳環節和基金鐵路運輸環節、煉焦用煤環節及出省口煤焦管理環節的查驗補征工作壹律停止。
基金代征、查驗補征及稽查部門按工作職責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安排部署本部門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全部清理欠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