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被註銷登記並非被判“死刑”或被判禁入。協會昨日重申,依據《公告》註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工作,不是對相關機構的自律處分,被註銷登記的機構若有真實業務需要,可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和《公告》的要求,重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實際上,《公告》實施以來,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工作壹直按規定正常開展,相關工作從未停止或暫停。
此外,針對2016年2月5日前已登記,且在2016年8月1日前已補提法律意見書申請或提交首只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正在辦理過程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協會將適當順延辦理時間,並將公示辦理狀態。協會提醒相關機構結合實際情況,合理規劃,盡快完成登記備案工作,針對無法滿足《公告》相關要求的機構,協會將於2016年底前予以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