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教育費附加減免最新規定和小微企業附加減免政策,國務院決定從2月1起清理規範壹批政府性基金收費;將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設基金的免征範圍,從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的繳費單位,擴大到65438+萬元。免檢政策長期有效。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政府性基金免征範圍的通知》規定,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行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人擴大到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65438+萬元(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
法律依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相關政府性基金免征範圍的通知》。
第壹條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行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費單位,擴大到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65438+萬元(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費單位。
第二條上述政府性基金免征後,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經費保障工作,妥善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預算,保障工作正常開展,積極支持相關事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