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醫療保險的支付:
1,單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為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按單位職工人數按月繳納大病醫療統籌費。
2.職工按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按月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由單位代扣代繳;
3.按京勞保發[1998]102號文件規定參加大病醫療保險的單位,從1998年7月1日起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1998年7月1日以後成立的單位,從營業執照簽發當月起繳納。
4、外商投資企業按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以上,按本企業中方職工人數每月繳納大病醫療費用。職工和退休人員按月繳納大病醫療統籌費用,占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
5.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時,以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90%為基數。
6、單位必須在每月30日前足額繳納當月大病醫療保險費,不得中斷。
大病醫療保險的範圍:
大病醫療統籌報銷範圍職工、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壹次性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或30日內累計醫療費用超過2000元的,屬於大病醫療費用統籌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