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
建立職業年金的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向管理其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職業年金繳費。
2、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繳費按期劃入管理其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立的職業年金基金歸集賬戶,省以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業年金基金歸集賬戶資金及時歸集至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業年金基金歸集賬戶,確保資金完整、安全和獨立。職業年金基金歸集賬戶設立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3、根據有關規定,在本單位工作人員出現退休、出國境定居、死亡等情況時,向管理其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待遇支付申請,並協助發放職業年金待遇;在本單位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向管理其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賬戶轉移申請,並協助辦理職業年金賬戶轉移;在本單位工作人員出現上述情況或其他有關情況時,向同級財政提出撥付資金記實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