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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說明書的報告期是幾年

募集說明書的有效期,是六個月。公司在發行新股時,必須經證監會核準,和公告招股說明書,其有效期的期限是自證監會核準前,招股說明書最後壹次簽署之日起開始計算。

新基金的募集申請被核準後,按照規定,應在6個月內進入基金份額發售環節,募集期隨之開始。新基金的募集期壹般是1到3個月不等,最長不能超過3個月。

新基金發售的份額有限,如提前募集完成,募集期可以就此結束。但多於既定規模的話,超過的部分不能被確認。如果沒有達到既定規模,則該基金可能面臨“難產”,最終無法成立。

募集期結束後,基金發售的份額與募集到的資金,均符合此前的申請標準,基金管理公司便可向證監會辦理備案手續,基金合同得以最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