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金的募集申請被核準後,按照規定,應在6個月內進入基金份額發售環節,募集期隨之開始。新基金的募集期壹般是1到3個月不等,最長不能超過3個月。
新基金發售的份額有限,如提前募集完成,募集期可以就此結束。但多於既定規模的話,超過的部分不能被確認。如果沒有達到既定規模,則該基金可能面臨“難產”,最終無法成立。
募集期結束後,基金發售的份額與募集到的資金,均符合此前的申請標準,基金管理公司便可向證監會辦理備案手續,基金合同得以最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