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第壹條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土地、房屋權屬並承擔契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是指下列行為: (壹)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三)買賣房屋;(4)房屋捐贈;(5)房屋交換。前款第二項所稱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