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壹款所說的“價外費用”,包括手續費、補貼、基金、代收費用、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基金、預付款項、包裝費、包裝租金、儲備費、質量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格。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支付給國內供應商的獎勵費用是對國內供應商的額外費用。國內供應商在取得獎勵費時應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