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供參會人員名單(姓名、身份證號)電腦光盤,打印兩份相同名單;
(3)提供本月或上月單位的《醫療保險支付結算表》復印件;
(4)繳納全額保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