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的不良資產處置主要由資產管理公司進行,主流方式仍然是債務重組、債券置換、訴訟追償等。這些操作方式在人員、時間、經驗、專業性等方面更符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處置特點,信托參與的比例預計更小。
信托入市後,主要參與方式有債轉股、不良資產證券化和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與資產管理公司合作、參與不良資產處置基金等。其中,直接轉讓、與資產管理公司合作、參與不良資產處置基金是不同的。它們本質上不是運營模式,只是信托前期不良資產業務的參與者,但必須是實際運營的壹部分,因此與其他運營模式沒有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