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業協會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基金管理人及相關人員的誠信信息錄入誠信檔案。
基金業協會應當定期匯總分析私募基金的相關信息,與中國證監會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提供私募基金的相關信息。
中國證監會有權自行或者委托其派出機構、基金行業協會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的私募業務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采取責令改正、暫停相關業務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權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