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是識別殘疾人及其殘疾類別和等級的法定憑證。殘疾評定標準是國務院批準的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的殘疾標準(以下簡稱“殘疾標準”)。
三、殘疾人證的發行堅持自願申請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市縣管理體制。由申請人本人(或法定監護人)向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申請。凡符合殘疾標準的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精神及多種殘疾的,應發給殘疾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