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二):土地使用權贈與和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買賣和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因此,贈與房產的受贈人需要全額繳納契稅。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個人無償捐贈不動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第壹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個人無償捐贈不動產的行為,應當向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
捐贈財產契稅全額征收,即受贈人按照3%的比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