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的繼承。根據《繼承法》第五條、第十條規定,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沒有遺囑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繼承。沒有第壹順序繼承人的,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
論宅基地的使用。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因為宅基地不是農民的私有財產,不能繼承。根據《關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的若幹意見》的規定,農村房屋繼承人不是農民集體成員的,登記機關應當在集體土地使用證備註欄註明“權利人是農民集體原成員房屋的合法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