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壹條?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壹)項目完整並與實際交易壹致;
(二)字跡清晰,不準壓線或出錯;
(三)發票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開具。
買方有權拒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專用發票。
擴展數據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規定:
第十四條壹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銷售退回、發票有誤等。,但不符合註銷條件,或銷售部分退貨,發生銷售折扣的,由買方向主管稅務機關填開“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申請表對應的藍色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認證結果為“認證合格”且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壹般納稅人在填寫申請表時不填寫相應的藍色專用發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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