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賣方的身份證明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合法有效;
(二)機動車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真實、合法、有效;
3.交易的車輛不屬於《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禁止交易的車輛。
第六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核實賣方的所有權或者處置權證明。車輛所有權或者處置權的證明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與銷售者身份證明名稱壹致;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出售的車輛,應當附有資產處置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