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房地產經紀人管理辦法》
第九條國家實行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壹規劃和管理。
第十壹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管理合夥人)或者負責人、註冊資本、房地產經紀人等備案信息向社會公布。